廚師證照

廚師證照(首次)

  1. 「中(西)餐烹調或食物製備技術士證」正本及影印本各乙份(正本驗畢發還)。
  2. 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發還)
  3. 最近三個月內開立台北市在職證明書正本乙份。(含廚師基本資料、到職日期、工作名稱、電話、地址)
  4. 最近一年內醫療健檢機構檢查合格體檢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檢查項目必須含身高、體重、手部皮膚病、結核病「X光」、傷寒-採用糞便檢查、A型肝炎「有關檢查A型肝炎,至少需檢查IgM」、出疹、膿瘡、眼疾)。
  5. 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彩色照片3張。
  6. 工本費五百元整。

*廚師證書有效日期為四年,期滿每次展延四年。首次換發者,應在換發後每年接受各級衛生機關或其認可之餐飲相關機構辦理之衛生講習至少八小時。

廚師證照(展延)

  1. 「中華民國廚師證書」大、小張正本(如有遺失、變更需填寫切結書)。
  2. 原新辦換發之「中(西)餐烹調或食物製備技術士證」正本及影印本各乙份(正本驗畢發還)
  3. 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發還)
  4. 最近三個月內開立台北市在職證明書正本乙份。
  5. 最近一年內醫療健檢機構檢查合格體檢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檢查項目必須含身高、體重、手部皮膚病、結核病「X光」、傷寒-採用糞便檢查、A型肝炎「有關檢查A型肝炎,至少需檢查IgM」、出疹、膿瘡、眼疾)。
  6. 依照規定四年內參加持證衛生講習,每年需修8小時,共計32小時之綠色時數卡正本。
  7. 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彩色照片3張。
  8. 請依照廚師證書四年換發一次,換證(展延)工本費五百元。

*廚師證書有效日期為四年,期滿每次展延四年。申請展延者,應在該證書有效期內每年接受各級衛生機關或其認可之餐飲相關機構辦理之衛生講習至少八小時。

辦理工作地異動、遺失補/換發(廚師證書有效期限內)

  1. 「中(西)餐烹調或食物製備技術士證」正本及影印本各乙份(正本驗畢發還)。
  2. 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發還)
  3. 三個月內台北市在職證明書正本。
  4. 最近一年內醫療健檢機構檢查合格體檢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檢查項目必須含身高、體重、手部皮膚病、結核病「X光」、傷寒-採用糞便檢查、A型肝炎「有關檢查A型肝炎,至少需檢查IgM」、出疹、膿瘡、眼疾)。
  5. 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彩色照片3張。
  6. 廚師證書大、小張正本(辦理工作地異動免附大證,如有遺失需填寫遺失切結書) 。
  7. 廚師證書有效期限內辦理工作地點變更者工本費三百元(僅發小證)若要變更大小證維持五百元;遺失(破損)補發大證三百元;小證二百元。

辦理歇業(歇業日期以來工會辦理日為準,不得往前追溯)

  1. 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發還)
  2. 廚師證書大、小張正本(如有遺失任一張,需填寫遺失切結書)。
  3. 工本費三百元。

辦理復業

  1.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發還)
  2. 「中(西)餐烹調或食物製備技術士證」正本及影印本各乙份(正本驗畢發還)
  3. 最近三個月內開立台北市在職證明書正本乙份。
  4. 最近一年內體檢證明正本(檢查項目必須含身高、體重、手部皮膚病、結核病「X光」、傷寒-採用糞便檢查、A型肝炎「有關檢查A型肝炎,至少需檢查IgM」、出疹、膿瘡、眼疾)。
  5. 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彩色照片3張。
  6. 依照規定應確認完成歇業前廚師證書有效期間之每年講習時數(每年需修8小時)之綠色時數卡正本。
  7. 工本費五百元整。

廚師證書相關法規規定:

  1. 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2月10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302940號令發布「衛生主管機關認可公(工)會辦理廚師證書及發證注意要點」函示辦理。
  2. 請依中華民國衛署食字第0890014164號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公告(103.11.21公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凡以中式餐飲經營且具供應盤菜性質之觀光旅館之餐廳、承攬學校餐飲之餐飲業、供應學校餐盒之餐盒業、承攬筵席之餐廳、外燴飲食業、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伙食包作業、自助餐飲業等,其雇用之烹調從業人員,自本規範公佈後一年起應具有中餐烹調技術士證。
  3. 請依103年11月21日公告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規定將自104年11月21日施行【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應聘用烹調相關技術士證之餐飲業別及比率規定為:(1)觀光旅館之餐廳85%;(2)承攬機關餐飲之餐飲業75%;(3)供應學校餐飲之餐飲業75%;(4)承攬筵席餐廳之餐飲業75%;(5)外燴飲食餐飲業75%;(6)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70%;(7)自助餐飲業60% ;(8)一般餐館餐飲業50%;(9)前店後廠小型烘焙業30%。
  4. 請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十四條:持有烹調技術士證者,應加入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之餐飲相關公會或工會,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其認可之公會或工會發給廚師證書。
  5. 請依廚師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滿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四年。申請展延者,應在證書有效期間內接受各級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公會、工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其他餐飲相關機構辦理之衛生講習,每年至少八小時。
  6. 請依餐飲業從業人員每人僅可持有一張「廚師證書」不得重複申請,如有違反者,應函請衛生機關處辦。

*依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五條規範規定:具中(西)餐烹調或食物製備技術士證之餐飲從業人員均可換發「中華民國廚師證書」

西餐烹調技術士得持證換發廚師證書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6月1日FDA食字第1000021821號函辦理。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第29條規定,並未限制西餐烹調技術士不得換發證書。

**遺失中餐技術士證請電洽行政院勞委會中部辦公室申請補發(04-22599545)